| 中共成武县委 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对招商引资者的奖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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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3 08:12 文章来源:成武县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中共成武县委 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对招商引资者的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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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9日)
为大力开展招高引资,吸引中外客商来成武投资兴业,鼓励各界人士为“突破成武”做贡献,加快成武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规定。
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办理土地手续时,县级收取的费用即征即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对农民土地补偿由受益财政负担。
第二条 税费政策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营业)之年起,三年内将企业上缴的全部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收购、兼并原有企业的,比上年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此优惠。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凡由县乡征收使用的各项规费,三年内一律免征。
第三条 服务政策 外来投资者所需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负责。扎口服务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
奖励规定
第四条 引进县外投资200万元(或20万美元)以上,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 5%,收购停产、破产企业接收购额的0.5%,参股、控股现有企业按新上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外方股份的0.5%,由受益财政奖励引资人,并根据项目对财政的贡献进行上下浮动。
第五条 引进县外投资100万元(或10万美元)以上,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接形成固定资产所交纳的建筑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引资人。
第六条 引进的无偿资金(政策性资金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资人。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作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次年初以现金兑现奖励。
第八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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